四、甲乙兩人涉嫌共同強盜,二人都承認案發時在場,但均否認犯罪,互指係由對方起 意並下手實施,自己未參與犯行。第二審法院合併審判,因甲乙兩人皆未選任辯護 人,審判長即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 A 為甲乙兩人辯護,嗣判決甲乙兩人共同強盜, 均處有期徒刑十年。試問第二審判決是否違法?若甲、乙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 理由僅爭執量刑過重,第三審法院得否依職權一併調查原審判決是否違法之問題? (25 分)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