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先後分別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
(若喪失一手或一腳之功能,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但並未告知各保險公
司其他保險存在之事實。某日,甲於十字路口等待紅燈之際,遭行車中卻同時以手
機玩寶可夢之乙開車追撞,經緊急送醫後,甲左臂嚴重骨折,經醫師評估後截肢,
並且住院治療三個月。甲出院後,分別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就意外險部分一
共請求新臺幣 600 萬元(每家各新臺幣 200 萬元)。試問 A、B、C 三家保險公司
得否以甲違反複保險之通知義務為由,主張保險契約無效而拒絕理賠?若 A、B、
C 三家保險公司對甲履賠,得否代位行使甲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乙之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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