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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司法人員、103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03年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103年海岸巡防人員、103年移民行政人員考司法三等三等_公證人#25000
科目: 商事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於民國 95 年 6 至 8 月間連續向 A,B,C,D,E,F,G 等保 險人投傷害保險附加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傷害保險第三級殘廢給付為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投保時均就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之事實,告知各該系爭保險人。 俟 99 年 4 月各保險契約保險期間未屆滿時,甲因車禍致左小腿粉碎性骨折,經治 療無法回復機能,經判定為殘廢第三級,並有醫院診斷證明在案。另因治療車禍所 致受傷,共支出醫療費用 16 萬元。事後,甲向各保險人請求殘廢給付共 1050 萬元 (各家 150 萬元)及醫療費用共 112 萬元(各家 16 萬元)。各保險人均以甲違反複保 險通知義務為由就殘廢給付及醫療費用部分拒絕理賠,請問各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 由?若有,法律依據為何?若無,則本案應依保險法何規定或法理解決?(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