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以自己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於民國 95 年 6 至 8 月間連續向 A,B,C,D,E,F,G 等保
險人投傷害保險附加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傷害保險第三級殘廢給付為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投保時均就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之事實,告知各該系爭保險人。
俟 99 年 4 月各保險契約保險期間未屆滿時,甲因車禍致左小腿粉碎性骨折,經治
療無法回復機能,經判定為殘廢第三級,並有醫院診斷證明在案。另因治療車禍所
致受傷,共支出醫療費用 16 萬元。事後,甲向各保險人請求殘廢給付共 1050 萬元
(各家 150 萬元)及醫療費用共 112 萬元(各家 16 萬元)。各保險人均以甲違反複保
險通知義務為由就殘廢給付及醫療費用部分拒絕理賠,請問各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
由?若有,法律依據為何?若無,則本案應依保險法何規定或法理解決?(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