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二)本案甲員警無異剝奪被告緘默權及防禦權行使,難謂非以詐欺方式取得原住民A筆錄,應同時構成告知
義務與不正訊問禁止,本案筆錄係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