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因重傷罪,經第三審法院駁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其後,檢察總長發現,本案第 二審法院合議庭之法官 R 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仍然參與本案審理與判決,因而 以原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法院則以無理由駁回。試論 述非常上訴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