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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特考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565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於 2 年前曾因酒駕違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遭判刑 3 個月並已經執行完 畢。某日,甲於臺北車站月台上趁旅客乙不注意之際,偷取乙隨行之伴手 禮蜂蜜蛋糕一盒。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一、甲偷取蛋糕行為構成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 (一)客觀:甲未經乙同意,竊取乙的蛋糕,不法納為已有 (二)主觀:甲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備直接故意,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構成要件該當 二、依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再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為累犯,加重本刑之二分之一處罰。題目中,甲2年前因酒駕違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遭判刑3個月已執行完畢,合乎累犯身分規定,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詳解 提供者:z
㈠甲偷竊320第1項竊盜既遂罪
㈡累犯
詳解 提供者:Descartes(上岸/讀書會收人私我)
甲於臺北車站月台上趁旅客乙不注意之際,偷取乙隨行之伴手 禮蜂蜜蛋糕一盒的行為可能成立刑320條普通竊盜罪 1.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無阻卻罪責事由。 甲成立刑320條普通竊盜罪並得加重。
詳解 提供者:allpagogo
是否為累犯
詳解 提供者:李沂諮
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