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屋是否為凶宅?這是交易上重要的事項,也是關於A屋性質的重要事項,所以除了討論甲有沒有詐欺行為之外;也可以討論乙的意思表示有沒有發生錯誤,當然此題乙為物之性質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而且依題意乙對於不知A屋為凶宅,亦無過失,至少乙可以事後可以根據民法§88 II規定,主張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是發生錯誤為由,來行使撤銷權。
b.此題除了討論意思表示錯誤以外;那乙今天事後發現,可否以甲有詐欺行為為由,依照民法§92行使撤銷權?可否主張自己買受A屋的意思表示有被詐欺,而行使撤銷權?依題意有無告知,甲告知乙該A屋非凶宅?沒有,甲都沒告知;題目僅說甲明知A屋為凶宅,而未告知。
(a)民法§92所稱之詐欺,一般指的是要有故意積極的詐欺行為,也就是積極的虛偽陳述之行為。但是,在這種不動產交易上面,對於影響價值重大之隱藏性瑕疵,通常我們會要求出出賣人,要有告知的義務。譬如購買二手屋,通常都會有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就是要供原屋主勾選,要清楚的告訴買受人,這房屋有什麼特殊的狀況;尤其是肉眼無法看到的,只有是原屋主才知道的狀況,像凶宅或過取有無往生者。
(b)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按交易習慣上來看,不動產的出售人、房屋的出售人,因負有告知義務;如果負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的情形,這仍然有可能會構成詐欺行為。如果構成的話,當然事後還是可以根據依民法§92來行使撤銷權。
(c)都可以撤銷的話,「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而撤銷」,跟「主張意思表示被詐欺撤銷」,兩者有何不同?民法§92以下意思表示被詐欺、被脅迫的撤銷權,表意人是不用對相對人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如有民法§92可以適用,還是要寫在答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