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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特考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565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登記為 A 屋所有人,明知 A 屋為凶宅。A 屋因為凶宅,故其市價僅 500 萬元,但設若 A 屋非凶宅,則市價 800 萬元。甲出賣 A 屋於乙,約定價 金 800 萬元。乙不知 A 屋為凶宅,且就其不知亦無過失。甲交付 A 屋且 移轉其所有權於乙,登記乙為 A 屋所有人。乙支付約定價金 800 萬元於 甲。試問:乙得如何向甲為主張?(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乙可依 民法第88條表意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客觀上房屋與800萬元為重要,故可請求甲撤銷買賣契約 民法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因乙不知A屋為凶宅,為善意第三人,甲主觀為故意為之,非過失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乙可對甲主張契約撤銷,及損害賠償,並返還價金800萬元
詳解 提供者:allpagogo
民法第92條之詐欺,撤銷改買賣契約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A屋是否為凶宅?這是交易上重要的事項,也是關於A屋性質的重要事項,所以除了討論甲有沒有詐欺行為之外;也可以討論乙的意思表示有沒有發生錯誤,當然此題乙為物之性質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而且依題意乙對於不知A屋為凶宅,亦無過失,至少可以事後可以根據民法§88 II規定,主張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是發生錯誤為由,來行使撤銷權

b.此題除了討論意思表示錯誤以外;那今天事後發現可否以甲有詐欺行為為由,依照民法§92行使撤銷權?可否主張自己買受A屋的意思表示有被詐欺,而行使撤銷權?依題意有無告知,甲告知乙該A屋非凶宅?沒有,甲都沒告知;題目僅說甲明知A屋為凶宅,而未告知。

(a)民法§92所稱之詐欺,一般指的是要有故意積極的詐欺行為,也就是積極的虛偽陳述之行為。但是,在這種不動產交易上面,對於影響價值重大之隱藏性瑕疵,通常我們會要求出出賣人,要有告知的義務。譬如購買二手屋,通常都會有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就是要供原屋主勾選,要清楚的告訴買受人,這房屋有什麼特殊的狀況;尤其是肉眼無法看到的,只有是原屋主才知道的狀況,像凶宅或過取有無往生者。

(b)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按交易習慣上來看,不動產的出售人、房屋的出售人,因負有告知義務;如果負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的情形,這仍然有可能會構成詐欺行為。如果構成的話,當然事後還是可以根據依民法§92來行使撤銷權

(c)都可以撤銷的話「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而撤銷」,跟「主張意思表示被詐欺撤銷」兩者有何不同?民法§92以下意思表示被詐欺、被脅迫的撤銷權,表意人是不用對相對人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如有民法§92可以適用,還是要寫在答案上。

詳解 提供者:李沂諮
乙可以主張解除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