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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特考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565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經營事業有成,與妻育有一幼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滿。甲欲聘請管家, 提供膳宿(於甲家內),要求應有相關證照且無犯罪前科。甲僱用具備相 關證照之乙,約定僱用期間 2 年。某日甲意外發現,乙曾有性侵兒童之前 科。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依民法規定對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z
㈠88意思表示錯誤
⒈按民法88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或者表意人明知其事件即不為意思表示著,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原則上得就其「內容錯誤」或「明知其事件及不為意思表示」撤銷之,然「動機錯誤」因係表意人作成意思表示之緣由,外人無從得知,故不得乙動機錯誤撤銷之。
⒉惟依民法88條第2項規定,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但例外就當事人之資格以及物之性質誤認,且交易上為重要時,得例外撤銷其意思表示。
⒊查本案,有前科為當事人資格,且交易上重要,故得依民法88第2項主張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
㈡92被詐欺
⒈按民法92條第1項,表意人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著,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⒉次按詐欺行為,係為積極行為,消極的隱藏事實原則上不構成詐欺,惟於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重要時消極的不作為,例外構成詐欺。
⒊查本案,有性侵小孩前科,應為交易上重要,故消極不告知行為例外構成詐欺,
詳解 提供者:千夏-人事行政
(一)甲對乙主張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因主觀上甲有要求應有相關證照且無犯罪前科,而乙明知自己有前科不告知甲,使甲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成立僱用契約,故為虛偽意思表示 (二)甲可以依照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甲得撤銷乙之僱用契約。
詳解 提供者:allpagogo
民法第95條之條件,為解除條件
詳解 提供者:李沂諮
解除雇用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