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88意思表示錯誤
⒈按民法88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或者表意人明知其事件即不為意思表示著,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原則上得就其「內容錯誤」或「明知其事件及不為意思表示」撤銷之,然「動機錯誤」因係表意人作成意思表示之緣由,外人無從得知,故不得乙動機錯誤撤銷之。
⒉惟依民法88條第2項規定,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但例外就當事人之資格以及物之性質誤認,且交易上為重要時,得例外撤銷其意思表示。
⒊查本案,有前科為當事人資格,且交易上重要,故得依民法88第2項主張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
㈡92被詐欺
⒈按民法92條第1項,表意人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著,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⒉次按詐欺行為,係為積極行為,消極的隱藏事實原則上不構成詐欺,惟於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重要時消極的不作為,例外構成詐欺。
⒊查本案,有性侵小孩前科,應為交易上重要,故消極不告知行為例外構成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