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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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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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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831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8319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1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毒殺老闆 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 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 A,仍泡好咖啡端給 A。因 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A 因此未喝下毒咖啡。請問甲、乙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