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戶政法規
>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107441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107441
科目:戶政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107441
科目:
戶政法規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美國人,乙為中華民國國民,二人為夫妻關係。其二人於民國(下同) 106 年間在美國公證結婚,於 108 年間在臺登記並共同生活。甲於 110 年 2 月返回美國後即與乙失去聯繫,且漠不關心乙生活,經乙多次聯繫均置 之不理,雙方感情破裂難以癒合。乙訴請離婚,請問本案應適用之準據法 與法院應如何審理?請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