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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113840
科目:
戶政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戶政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13)
(一)公立醫院專任醫師
(二)國立大學校長
(三)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四)中華民國正副總統
(五)中央研究院院士
(一)某甲遭到羈押並獲准交保,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名字。
(二)某乙於100年11月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確定,遭通緝因 未到案而無執行完畢之日。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4月8日 發函以本案因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某乙於 收到此函後,立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姓名。
(三)某丙徒刑期間為98年11月17日至102年9月16日,於101年7月 18日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期間為101年7月18日至102年6月28日, 某丙於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立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姓名。
(四)某丁於112年2月10日申請改名,其戶籍作業前案查證資料簡表執行 紀錄記載略以:「結案情形:送監執行,應執行科刑3個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查,檢察官未准易科罰金,亦 未准易服勞役,並於111年4月18日執行完畢。
(五)某戊於109年1月10日受3個月有期徒刑,惟同時受2年緩刑宣告,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名字。
(一)應辦理何種戶籍登記?(10分)
(二)該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15分)
四、A男為臺灣人,在臺已與臺灣女子B結婚多年,之後前往印尼工作,認識 印尼籍女子C並與C在印尼結婚,並在印尼共同生活。爾後A因身體不 適返回臺灣就醫治療,並對C表示欲定居在臺灣。C因而在中華民國法院 起訴,請求A應回印尼履行同居義務。請附上理由說明本案是否有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規定之適用?(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