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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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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113840
科目:戶政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113840
科目:
戶政法規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依據姓名條例第 15 條規定,附上理由說明下列情形得否申請改姓、改名 或更改姓名?
申論題內容
(三)某丙徒刑期間為98年11月17日至102年9月16日,於101年7月 18日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期間為101年7月18日至102年6月28日, 某丙於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立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