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依據姓名條例第 15 條規定,附上理由說明下列情形得否申請改姓、改名 或更改姓名?

(四)某丁於112年2月10日申請改名,其戶籍作業前案查證資料簡表執行 紀錄記載略以:「結案情形:送監執行,應執行科刑3個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經查,檢察官未准易科罰金,亦 未准易服勞役,並於111年4月18日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