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558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懷孕生有一子丙。丙滿 7 歲時,甲覺得 丙與自己長相差距甚多,經查,始知乙女與丁男發生外遇而生下丙。甲因疼愛丙甚 深,選擇隱忍,但迄至丙滿 10 歲時,乙女與丁男舊情復燃。試問:甲得否對乙和丙 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又丁得否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1.依民法1063I、1062,本題乙之受胎應係在甲乙婚姻存續中,故依民法1063I,推定丙為甲乙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之否認:依民法1063II、III,因此,對婚生子女之否認,須以訴訟為之,且得提該訴訟之人,僅限夫妻或該子女。又婚生子女之訴,須於法定期間內為之,此併予敘明。

    3.本題甲不得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依民法1063I,丙推定為甲乙婚生子女;且甲夫有資格提起該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惟甲於丙滿7歲時即知悉丙非為婚生子女,迄丙10歲時,甲欲提該否認之訴,已逾民法1063III之2年除斥期間,甲之訴權已消滅,故甲不得對乙丙提該否認之訴。

    4.丁不得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本題丁雖為丙之生父,惟依民法1063II,丁不具提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資格。按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影響子女受教養權益(參釋字587)。因此,丁不得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詳解 提供者:Kelly
1.因甲於丙滿7歲時即知其非自己的婚生子女,但迄至丙滿10歲時才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已起出法律規定之二年除斥期,故甲不得對乙丙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2.乙不具有起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