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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院書記官:民法#4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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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院書記官:民法#43020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法院書記官:民法#43020
科目:
民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男長期在外國工作,乙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發生婚 外情,乙女產下一個兒子丁。丙男非常喜歡丁,請問丙男是否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否認丁為甲與乙之婚生子女?丙男認領丁,是否發生認領之效力?(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T
經過血型認證後,如確定丁為丙男孩子,可向法院提出返還,如果不是,也不能認領孩子,因為父母有義務照顧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