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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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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32989
> 申論題
四、甲男(60 歲)喪偶後與子女疏離,生活與就醫多由鄰居乙女(25 歲)照 料。甲曾因手術時乙非親屬不得簽署同意書,遂欲聲請收養乙為養女。 法院審理時,甲、乙均同意收養,並提出相關收養契約,但法院認為, 兩人雖互動密切,然未有長期共同生活或相互扶持之事實,僅以情誼深 厚為由不足認定具親子關係,且醫療簽名並非收養之目的,遂以民法第 1079 條之 2 第 3 款規定,認為該收養有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之情 形駁回,試問:法院之裁定是否妥當?(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以掛號郵件向乙寄送催告函,催告乙履行契約。郵差未遇乙,遂製作 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惟乙未於期限內領取,郵件遂以招領逾期退 回。嗣後,甲再以掛號郵件寄送解除契約通知書至乙住所,情形同前, 亦被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試問:甲之催告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是 否已到達乙而發生效力?請說明理由並指出其法律依據。(25 分)
#554682
二、甲將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丙,並由乙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最初設定登 記時,甲親自委託地政士丁辦理。數日後,乙則單獨持變更登記證件交 予地政士丁,請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此次變更涉及擔保金額及債權 確定日期之調整,惟甲並未親自到場。甲事後主張:乙非其代理人,僅 係其自行與丙協議後變更登記事項,其並未授權,且乙之行為非屬使者 之傳達,故該變更登記應屬無效。丙則抗辯:乙提出之變更登記證件均 為真正,屬於使者之行為,變更登記應生效。試問,何者有理?(25 分)
#554683
三、甲女與乙男結婚後,共同居住於甲所有之房屋。後因乙對甲施暴,甲聲 請保護令獲准,甲於民國 105 年遷出該房屋,並要求乙於 30 日內搬離。 惟乙仍繼續居住於該房屋,甲主張乙無權占有,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乙 返還房屋並給付相當租金,乙則抗辯稱: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互負同居 與扶養義務,其居住係為履行義務,非屬無權占有,試問,何者有理? (25 分)
#554684
(三)乙未經甲之允許,以甲所給與的零用錢,存錢購買名牌包。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501243
(二)乙未經甲之允許,以其當童星的酬勞,購買臺北市套房一戶。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501242
(一)乙之行為能力為何?何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501241
(三)倘乙選擇聲請法院為甲之死亡宣告。甲受死亡宣告後,乙與丙結婚。甲歷劫歸來後,撤銷其死亡宣告,則甲、乙婚姻及乙、丙婚姻之效力各如何(乙「知悉」或「不知」甲尚生存者,會有何不同之結果?請分述之。)?(10 分)
#501240
(二)倘乙選擇聲請法院為甲之死亡宣告。甲受死亡宣告後,乙繼承甲之 A 屋,乙將該屋出賣並移轉登記與善意之丁,並將所得價金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花剩至 100 萬元。甲歷劫歸來後,得否向丁請求返還 A 屋?又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 500 萬元?(15 分)
#501239
(一)民法上有二種使甲、乙婚姻關係消滅的方式。請分別說明其要件,及 其效力之相異點。(5 分)
#501238
(三)倘甲、丙之婚姻有效,丙欲收養現年 18 歲的 A,須符合什麼要件(試就雙方年齡差距、近親收養之限制、第三人之同意、收養之形式要件、 收養登記論之)?(15 分)
#5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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