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遭他人檢舉,在其所有屬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系爭土地)興建寺廟已 30 年。
經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乙派員,會同公所人員現場稽查結果,確認系爭土地上建有
寺廟,未作農業使用,乙以函文請甲於文到 7 日內陳述意見。甲未於期限內陳述
意見,乙乃據會勘紀錄,認定甲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並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
定,以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 6 萬元罰鍰,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並停止供水、
供電。甲主張主管機關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試分
析甲之主張合法性及救濟途徑。(25 分)
相關條文
都市計畫法
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
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
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
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29 條第 1 項前段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