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開車前往高鐵站接朋友。於十字路等紅燈時,突然遭後方超速行駛的 機車衝撞。機車駕駛乙當場跌至馬路上,身體有多處嚴重擦傷,甲則是 沒有大礙,只是後車燈受到毀損。甲自認無過失,且為準時赴約,便趕 緊開車離開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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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7條
「無過失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無罪。
這題甲是無罪
後釋字777時代的刑法肇逃罪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847305
選我正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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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是乙超速撞倒至路邊,也嚴重擦傷,雖不是甲的錯,但仍需幫忙通報警察及救護車到來並適當指揮,避免造成後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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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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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答案是成立肇事逃逸!
請自行搜尋法務部新聞稿找原因(110/04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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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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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離開現場之行為,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
1.所謂「肇事」係客觀上發生的交通事件,按釋字第777號,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甲乙間之交通事故係因被害人乙之過失造成,屬上述「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準此,甲該當本罪肇事。
2.客觀上,甲開車途中與乙發生交通事故,致乙多處嚴重擦傷;主觀上甲自認無過失,為準時赴約而離開現場,對於離開之行為有知與欲,具備故意。
3.又本罪之保護法益按確認利益保障說,為解決肇事責任的釐清問題,參與交通事故之人,無論自己有無過失,皆須留於現場協助確認事故發生及責任歸屬。故無論甲有無過失,仍應等待警察到場釐清雙方責任方能離開,甲自認無過失而逕自離去之行為,該當本罪逃逸。
4.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結論:綜上所述,甲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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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肇事逃逸罪 甲雖然無過失 當下應立即求救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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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無論有無過失 都不能離開現場!
所以2021最新解答
284過失傷害 185-4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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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不是也可以適用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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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自認無過失,便緊急離開現場,此行為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乙撞上甲所駕駛的車,而跌至馬路上,造成身體多處嚴重擦傷,若假沒有開車外出,則以不會撞上甲所駕駛
的車,也不會造成乙身體上的傷害,符合客觀要件。
(2)主觀上,甲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認為自己沒有大礙,也認為自己無過失,沒有叫警察前往處理,則駕車離去,符合
主觀要件。
2.違法性:甲雖非出於故意,但基於不以過失為必要原則,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則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