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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7422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開車前往高鐵站接朋友。於十字路等紅燈時,突然遭後方超速行駛的 機車衝撞。機車駕駛乙當場跌至馬路上,身體有多處嚴重擦傷,甲則是 沒有大礙,只是後車燈受到毀損。甲自認無過失,且為準時赴約,便趕 緊開車離開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啾吉老大

釋字777條

「無過失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無罪。

這題甲是無罪

後釋字777時代的刑法肇逃罪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847305

選我正解感恩!

詳解 提供者:瑄
雖是乙超速撞倒至路邊,也嚴重擦傷,雖不是甲的錯,但仍需幫忙通報警察及救護車到來並適當指揮,避免造成後續傷害
詳解 提供者:警特我來啦~~~
刑法第 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詳解 提供者:SAKI

其實答案是成立肇事逃逸!

請自行搜尋法務部新聞稿找原因(110/04發布)^^

詳解 提供者:Wei Ming Wang
造事逃逸
詳解 提供者:微笑貓貓

(一)甲離開現場之行為,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

1.所謂「肇事」係客觀上發生的交通事件,按釋字第777號,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甲乙間之交通事故係因被害人乙之過失造成,屬上述「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準此,甲該當本罪肇事。

2.客觀上,甲開車途中與乙發生交通事故,致乙多處嚴重擦傷;主觀上甲自認無過失,為準時赴約而離開現場,對於離開之行為有知與欲,具備故意。

3.又本罪之保護法益按確認利益保障說,為解決肇事責任的釐清問題,參與交通事故之人,無論自己有無過失,皆須留於現場協助確認事故發生及責任歸屬。故無論甲有無過失,仍應等待警察到場釐清雙方責任方能離開,甲自認無過失而逕自離去之行為,該當本罪逃逸。

4.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結論:綜上所述,甲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

詳解 提供者:b7980112
甲犯肇事逃逸罪 甲雖然無過失 當下應立即求救並處理
詳解 提供者:Hsu YeanHsin
2021
無論有無過失 都不能離開現場!
所以2021最新解答
284過失傷害 185-4肇事逃逸。
詳解 提供者:mo91309457
這題是不是也可以適用第16條?
詳解 提供者:陳君
一、甲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自認無過失,便緊急離開現場,此行為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乙撞上甲所駕駛的車,而跌至馬路上,造成身體多處嚴重擦傷,若假沒有開車外出,則以不會撞上甲所駕駛 的車,也不會造成乙身體上的傷害,符合客觀要件。 (2)主觀上,甲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認為自己沒有大礙,也認為自己無過失,沒有叫警察前往處理,則駕車離去,符合 主觀要件。 2.違法性:甲雖非出於故意,但基於不以過失為必要原則,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則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