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7條
「無過失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無罪。
這題甲是無罪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847305
選我正解感恩!
其實答案是成立肇事逃逸!
請自行搜尋法務部新聞稿找原因(110/04發布)^^
(一)甲離開現場之行為,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
1.所謂「肇事」係客觀上發生的交通事件,按釋字第777號,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甲乙間之交通事故係因被害人乙之過失造成,屬上述「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準此,甲該當本罪肇事。
2.客觀上,甲開車途中與乙發生交通事故,致乙多處嚴重擦傷;主觀上甲自認無過失,為準時赴約而離開現場,對於離開之行為有知與欲,具備故意。
3.又本罪之保護法益按確認利益保障說,為解決肇事責任的釐清問題,參與交通事故之人,無論自己有無過失,皆須留於現場協助確認事故發生及責任歸屬。故無論甲有無過失,仍應等待警察到場釐清雙方責任方能離開,甲自認無過失而逕自離去之行為,該當本罪逃逸。
4.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結論:綜上所述,甲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