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 A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為該公司之技術人員,負責維修機具及客
服業務。甲向不知名廠商購入之「C-820 高清播放器」即俗稱之機上盒,
並由乙負責販賣及維修。A 公司於其公司網頁上宣傳以新臺幣(下同)
2000 元購入 A 公司機上盒之消費者,透過所購買機上盒內建之「TV 電
視」、「VOD」之功能及系統,連接至伺服器 analitics.568tv.hk,伺服
器再媒介給 A 公司的收視用戶,即可彼此對傳、公開傳輸網路影音資料,
進行 P2P 下載,以此方式收看電視公司節目。A 公司並按月收取購買機
上盒之消費者 430 元之服務費。嗣電視公司發現 A 公司所販售機上盒內
之電視節目並未經電視公司授權,憤而向警方提起告訴。甲辯稱其只是
單純販賣機上盒,並不知機上盒所內建之功能及系統,且 A 公司亦沒有
機房,乙則辯稱其僅係機上盒有問題時會幫收視用戶維修,就像維修電
腦一樣,並未侵害電視公司之著作權。請問甲、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如無理由,則甲、乙係構成何罪?(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