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15 歲)涉嫌實行普通竊盜罪,少年法院依法對甲開啟少年保護事件 程序。少年調查官乙為了掌握甲的學習和成長背景,對甲的父親丙發出 通知書以傳喚丙到場,未料丙竟無故不到場;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 法,為了調查事實,乙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調查官乙不得自行強制丙到場,而應報請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得依法命丙到場,必要時得裁處罰鍰或拘提。
一、法律依據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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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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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負責調查少年的成長、家庭、學習與環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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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職權屬於輔助司法調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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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強制力,無權自行對關係人施以拘提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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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父母)之到場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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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要求,為保障少年最佳利益,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配合到場說明 -
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即屬違反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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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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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15 歲少年,涉犯竊盜罪,合法進入少年保護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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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為調查甲之家庭與成長背景,合法通知丙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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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卻無故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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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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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得自行強制傳喚或處罰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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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情形報請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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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法院可採取之措施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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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法定代理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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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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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裁定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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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必要時,得拘提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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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申論式)
少年調查官乙為調查少年甲之成長與家庭背景,得通知其父丙到場說明;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乙不具強制處分權限,應報請少年法院處理,由少年法院依法命其到場,並得視情形裁處罰鍰或拘提,以完成事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