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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43817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著作權法第 18 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 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第 9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試問此二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並請從網路時代觀點討論其正當性。(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