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聲明異議。」義務人如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於向執行機 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 須先提起訴願?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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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chiao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聲明異議之決定如有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有所爭議:

(一)否定說

      1.特別法優先  

      2.貴在迅速

      3.多係行政行為或屬程序爭議

(二)肯定說

     1.草案已經刪除

     2.應肯認與訴願相當

     3.應個別看待且有各自功能

(三)小結  

      基於人民訴訟權利保障,應讓人民有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亦採相同結論。另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表示,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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