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樓上摩友解答(如有不對,敬請指教!)
1F是錯的喔。◕‿◕。
(有錯誤請告知)
甲丙離婚後,丙與丁結婚有效,分述如下:
(一)甲丙離婚前,丙與丁不得結婚
1.丙丁係旁系姻親五親等
969、970
2.丙丁不得結婚
(1)983第一項第三款+988第二款 = 違反無效
(2)涵攝
(二)甲丙離婚後,丙與丁結婚有效
1. 971姻親關係消滅 + 983第二項
2. 涵攝 # 983第二項反面解釋 : 旁系姻親結婚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可以
結婚。 故丙丁婚姻有效。
第二項是說直系姻親,所以旁系姻親關係消滅是不是可以啊?
寫這題目都覺得燒腦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