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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研究#65913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說明我國所得稅法中對執行業務與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 解釋明示,現行所得稅法中薪資所得不允許實額減除費用之規定違憲,試說明該解 釋之內容,並就執行業務所得得減除之費用之規定,說明薪資所得得減除之必要費 用應如何訂定以兼顧稅制公平與政府稅收。(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一樓
大法官釋字第745號
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
108/7月增訂薪資所得成本費用得二擇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
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
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
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
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
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
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
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
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
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稅額及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