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稱為「國民年金法」,而不稱為「國民年金保險法」:主要是國民年金法非全民投保,若稱為國民年金保險法則表全民投保。
(二)申請減額給付規定
1. 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2. 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
(三)十年大限及其影響
1. 國民年金 10 年補繳大限,指的是每月保費的繳款期限加10年,例如97年 10 月保費,繳款期限為98年1月31日,逾期未繳者於108年1月31日前都可以計息補繳,繳納後保險年資照樣累計,確保給付權益。超過10年補繳期限的欠費,不能補繳也不計入保險年資,甚至也不能辦理分期繳納,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不能選擇以A式發給(加計3628 元) 終身只能以 B 式發給,至於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則無基本保障金額(4872元),終身恐少領數十萬元。
2.若是屬於「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的事由」導致逾期,還是可以跟勞保局申請補繳,包括長期在國外、未居住在戶籍地、在監服刑以及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等這4種情況,的確可能沒收到通知,可書面提出補繳申請,勞保局會依個案事實審查是否符合,經查核屬實後即可補發繳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