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第 10 條有關鐵路總局之設置規定,由於客觀環境之影響,因此並無具體落實。現行交通部臺 灣鐵路管理局之組織,乃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 26-1 條之授權,而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下 稱本條例)之規定加以組織;其掌理事項依據本條例第 2 條之規定,乃包括: 鐵路中長程發展、經建計劃、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專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系統之建立運用。 鐵路行銷業務、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及有關營業設施、設計、調查、督導、考核。 鐵路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及有關運輸設備、保安之設計、督導、考核。 鐵路橋樑、隧道、路線、工程、建築、產業管理之設計、督導、考核。 鐵路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劃、車輛設備、設計、督導、考核。 鐵路電訊、照明、號誌及電力等電務設施之設計、督導、考核。 鐵路材料籌劃、採購保管、調配、稽核。 其他有關鐵路之管理。 由於未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乃由鐵道局執掌,因此強 化其組織功能,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與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規定調整其組織,以促進組織效 率,強化機關功能,可謂為未來交通及建設部調整鐵路組織之核心思維與實踐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