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為加速貨物通關,於關稅法第18條第2項,提供進口人一套快速放行的「先放後稅」制度,依據「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的規定,進口人或報關業者只要提供「擔保」即可向海關申請先放後稅,進口貨物應納稅捐在「擔保」額度內,貨物即先予放行,並由電腦列印稅款繳納證交進口人於貨物放行後14日內繳納,其已依規定繳納者再由海關退還其擔保品或解除擔保責任或恢復擔保額度並循環使用。
提供的擔保可為:一、現金。二、政府發行之公債券。三、銀行定期存單。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六、授信機構之保證。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擔保方式可為下列三種:一、限區擔保(指進口人自單一關稅局進口貨物提供之擔保)二、通區擔保(指進口人自各地區關稅局進口貨物提供之共同擔保)三、間接擔保(指報關業者所指定代理報關進口貨物提供之擔保),其額度可自行決定。但依「先放後稅及彙總清關通區擔保作業規定」進口人辦理稅費通區擔保者,以提供現金、授信機構之保證為限,請進口人於辦理時注意這項規定。
2.加速通關放行,有利於進口人資金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