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貨物進口人經海關認定有走私並加以處分後,該進口人不服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Jue
Jue
詳解 #4002406
2020/05/26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回答之:1. 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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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uchi0705
kimuchi0705
詳解 #2461297
2017/10/25
(一)按貨物進口人經海關認定有走私情事,應先區分行為人所運進出口之物品是否逾政府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 1.如所運進出口物品中有行政院公告之3類管制物品,不論未報運或報運不實,苟已逾政府公告數額,即應適用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責任規定 2.惟查,本題係討論進口人不服時之救濟,則似以海關緝私條例之罰則為討論基礎,故是否有該條例私運貨物進出口,或報運貨物進出口而不實之情形,與後續之罰鍰或沒入貨物處分,如貨物進口人不服相關行政處分,即應循行政程序謀求救濟 (二)貨物進口人得提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1.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2.不服前條復查決定,得依法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摩友(100006036378334)
摩友(100006036378334)
詳解 #2362025
2017/07/26

緝私條例 四十七條(申請復查期限)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同法第48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