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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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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72455
> 申論題
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
相關申論題
1. A 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 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 請求?(30 分)
#294936
⑵於上述訴訟進行中,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 布 A 之上述個人資料。A 認其個人資料既已公布,即已無回復原狀之 可能。請問 A 應如何變更其訴訟類型,並調整其實體主張,以資救濟? (20 分)
#294937
⑶ A 對主管機關公布其個人資料所提之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 官聲請解釋「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第 2 項有關公布個人資料規定部 分」違憲,A 得主張那些違憲理由(包括受侵害之憲法上權利、上述 規定之目的或手段違憲等)?(50 分)
#294938
⑴行政訴訟進行中,如甲主張:「學籍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應予退學之 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1.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25 分)
#294939
⑴行政訴訟進行中,如甲主張:「學籍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應予退學之 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2.如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 第 40 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之問題。對之,甲有何反駁之理由?(25 分)
#294940
⑵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 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 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 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 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 分)
#294941
⑶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 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 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 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 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 是否有理由?(25 分)
#294942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第 4 至 12 款略]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104 年 6 月 1 日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 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 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4 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軍費生姓名、系級。 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 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
#294943
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
#294945
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
#2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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