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鐵路附屬事業經營規則是依據鐵路法第21條及第38條成立。 二、 三、 四、台鐵為國有而由中央經營,依鐵路法第2條定義,台鐵屬國營機構。按鐵路法第21條規定對國營鐵路得辦理之附屬事業項目得知,依據現行規定不可經營土地開發與旅館業。鐵路法第21條規定,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