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土地徵收計畫書圖之審查事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如下評 述之: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 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巿或縣(巿) 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 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 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 需用土地人有第二十七條但書之情形者,應一併載明於徵收計畫書送交審核。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並做成勘查紀錄。 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十四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