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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69035
科目:戶政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A 女為中華民國國民,B 男為泰國人,兩人結婚後定居泰國。嗣後因感情不睦而協議 分居,A 女赴日本工作,B 男則留在泰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兩人若欲離婚, 對其適用之法律,有何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兩人若欲離婚, 對其適用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 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