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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12261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特殊教育◆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舊名: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根據民國98年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中,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評量,分別在篩選轉介、鑑定安置、教育需求評估、評量方式及教育方案評鑑五方面有哪些規定?(10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喵不讀書的一拳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評量之個別規定
依112年修完的特殊教育法
 
篩選轉介: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鑑定安置: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鑑輔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鑑輔會委員名單,應予公告;鑑輔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
教育需求評估:
評量方式: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幼兒園為身心障礙兒童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得準
用本條之規定辦理
教育方案評鑑:第四十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其評鑑週期併同辦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提供者: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