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平日從事汽車修理業,於民國98年3月因犯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並得易科罰金。甲於99年1月辦理完納罰金執行完畢後,又於100年1月,替人修理汽車,在駕車往保養廠途中試車,因天雨路滑,不慎撞到乙,經送醫後,乙終成植物人。問甲成立何罪?是否構成累犯?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甲成立刑法第284-2條業務過失的重傷害結果犯:
(一)甲若不開車,則不會撞到乙,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
(二)主觀:1.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因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為過失
2.甲為不慎撞到乙,不俱備故意,為過失
客觀:甲再下雨天還開快車是甲所製造的不被容許的風險
且有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天雨路滑開快車常常會發生車禍
是有預見可能性的,撞到乙是甲所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中所實現
故整件事有常態關聯性,故甲有客觀可歸責性
(三)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罪責:1.第10條第4項第6款-身體健康重大不致或難治之傷害
乙被撞成植物人為身體上的重大不治或難治
2.甲平日為汽車修護廠工作,而試車的工作為甲為工作所需
平日反覆實施的業務,屬於工作上的附隨業務
3.根據上述,甲成立業務上過失傷害的加重結果犯
甲不構成累犯:
1.我國刑法累犯易科罰金繳完後,緩刑已執行論
2.甲也不符合5年內故意在犯為累犯之規定,需以故意為要件
本案中甲為過失犯故不成立為累犯
詳解
甲之行為因天雨路滑非故意撞傷乙,但明知天候不佳仍試車上路構成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的過失罪,又因乙成為植物人已成立重傷罪,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成立法條競合,屬重傷罪。
甲已繳納罰金完畢,雖在五年內再犯罪,但無故意行為,不構成累犯。
詳解
guoshi shanghai, chengli
詳解
一、甲撞到乙行為成立第284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一)依題所示,甲於駕車前往保養廠途中撞傷乙,依實務見解認為業務範圍,為個人基於社會地位,反覆執行之事務,包 括主業務與輔助業務,故甲駕車行為屬業務範圍內,毫無疑問。
(二)客觀上,甲駕車前往保養廠試車,不慎撞到乙,最終乙成為植物人,符合刑法第10條重傷害規定,其間具有因果關係 與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具有過失
(三)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上述罪名不構成累犯
(一)刑法上之累犯規定為:受徒刑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二)甲於民國98年3月犯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於99年1月繳完罰金執行完畢,已屬受徒刑執行完畢,係前 科毫無疑問。然依本題而言,甲犯重傷害罪屬於過失,並不符合累犯之故意再犯有期徒刑,故甲不構成累犯。
三、結論
甲成立第284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但不構成累犯
詳解
1.甲因天雨路滑而不慎撞到乙至終生植物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客觀上,甲因為天雨路滑而不慎撞到乙致以終生成為植物人為重傷。主觀上甲沒有想要傷害乙而撞傷他之欲意。 甲無阻卻違法,故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甲曾經因傷害罪而被判刑五年內又撞傷乙可能成立刑法第47條累犯罪。 客觀上,甲撞傷乙成為植物人。但主觀上,甲沒有傷害之欲意而為過失犯。累犯罪必須為故意犯,所以甲不成立刑法第47條累犯罪。
詳解
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
不構成累犯,累犯要件為執行完畢後故意犯有期徒刑者,甲後犯之罪非故意,不構成累犯。
詳解
2019年刑法廢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
詳解
成立過失殺人罪
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