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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學年度 高級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15063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根據民國98年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中,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評量,分別在篩選轉介、鑑定安置、教育需求評估、評量方式及教育方案評鑑五方面有哪些規定?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7已上岸~完勝教檢教甄

[篩選轉介]
本法第8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鑑定安置]
本法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需求評估]
本法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身障與資優鑑定辦法第22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評量方式]
本法第19條: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8條:
學校實施多元評量,應考量科目或領域性質、教學目標與內容、學生學習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
學校定期評量之調整措施,應參照個別化教育計畫,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教育方案評鑑]
本法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