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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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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7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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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72795
科目: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台灣菸酒 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72795
科目:
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第三題: 最高法院法官甲,名下擁有位處澳洲不動產一戶、美國國債約新台幣三百萬元;其配偶 乙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其本身名下雖無財產,但該公司資產包含國內不動產一戶,現今新台 幣兩千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已婚,名下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約新台幣五百萬元。試問,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甲應申報之財產範圍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