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
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
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
處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設施規276
二項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1)上鎖或 (2) 掛牌標示並(3)簽章。復電時,應由(4) 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但 (5)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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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規276
防止電氣災害:
一、對工廠、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
電力設備裝設維護保養,非合格電氣人員不得任。
二、為調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時,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
。但原掛簽人無法執行職務,雇主應派適當代理,處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以肩負帶竹梯或過長物體,接近通過電氣設備。
五、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七、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十、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者,應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十一、對於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拆掛作業,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無感電之虞,始得施作。
十二、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
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
設置標示等措施。
但採用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符合第二百五
十六條(絕緣用防護具,或使
用活線作業用器具)至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者(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界限距離外,設護圍、裝絕緣用防護裝備或移開該電路。置監視人員監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