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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1 高等考試_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測驗試題:實務寫作#118574
科目:實務寫作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 三 題
        甲現年 16 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 A 機關裁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A 機關以甲為應受送達人 送達裁處書至甲戶籍地址,由甲親自簽收。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規定,A 機關裁處書之送達是否合法? 請簡要說明之。(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Oneright Nil

依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110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自合法送達相對人起對其發生效力,本案爭點為應受送達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送達處所及送達方法有否合於行政程序法規定,茲分述如下:

1.      應受送達人: 依本法§22Ⅰ①規定,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本案甲16歲依民法§13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A機關應依本法§69Ⅰ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故該裁處書應向甲之法代為送達對象。

2.      送達處所:依本法§72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本案以甲戶籍地為送達地址,似不在本法規定之列,惟實務上常以戶籍登記作為住所認定標準,故無不可。

3.      送達方式:本法以直接送達本人為原則,倘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行政機關得依本法§73Ⅰ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本案甲雖未成年但已16歲應可瞭解所收受者係何種文書,符合本條要件。

4.      綜上, 該裁處書雖由甲簽收而非由甲之法代收受,依上開規定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

(參考出處:112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_薦任教材2_113年5月編印:頁數2-1-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