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就業機會:
平等權屬憲法明文保障事項,係指"非有會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或"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等意涵,又現行法制非僅強調機械式、齊頭式平等,而係更探究實質性平等,關注特殊族群上並給予較多之優惠性對待,例如:對低收入戶、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甚至是退休軍人均有保障,若延伸至平等就業機會上,身為特殊族群者相較其他人在先天上可能欠缺教育資源(如:城鄉距離使資源給予不均),故在就業競爭市場上將處於相對弱勢之立場,因此政府制訂諸多法律予以協助。
(二)現行法律:
1.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揭示,為尊重退休軍人對國家之貢獻,其退役後之就業、就學應予以保障。
2.考試法第6條,為照顧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權,設立特種考試。
3.考試法第2條,成績計算不得因身分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