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解釋下列各項。(10 分) (一) 就業場所;(二) 共同作業;(三) 工作場所負責人;(四) 體格檢查;(五) 定期健康檢查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一)就業場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
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共同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所稱共同作業,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
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三)工作場所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工作場所負責
人,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四)體格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
作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五)定期健康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健康檢查,係指依在職勞工之
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
詳解
一、 已更名為勞動場所 1.契約存續中,受雇主所提示,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勞動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二、 事業單位,承攬人,在承攬人等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地點從事之工作 三、 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監督勞工之人 四、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工作之疾病所做的身體檢查 五、 對在職勞工未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等健管措施,依年齡於咦定期間過變更工作時所實施
詳解
(一)就業場所:指勞動契約存續下,雇主指示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雇用之勞工於共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作業
(三)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於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管理、指揮、監督勞工工作之人
(四)體格檢查:指雇用或變更工作時,可了解勞工之適性以便分配工作,若是雇用前發現勞工有重大身體問題,不應雇用。
(五)定期健康檢查:指雇主對於在職勞工的檢查,依照年齡及定期來做健康檢查 40歲以下,五年一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三年檢查一次,65歲以上每一年檢查一次
詳解
一、 就業場所:以更名為''勞動場所''指下列
1.經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所提示,使勞工從事勞動工作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管理,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二、 雇主與承攬人,再承攬人,雇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作業
三、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從事管理,指揮,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做的身體檢查
詳解
一、更名為勞動場所: 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旅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二、共同作業: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僱用勞工於同一時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三、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指揮、管理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體格檢查: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做之檢查
詳解
五: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