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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102以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1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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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無年度 - 102以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12970
科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無年度 - 102以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12970
科目: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那些必要措施?(1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reson0301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詳解
提供者:Lin Guang Jie
1.
協議組織
,指定
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
指揮、監督及協調
之工作
2.
工作連繫
與調整。
3.場所
巡視
。
4.相關
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之指導及協助。
5.
其他
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詳解
提供者:Lin Guang Jie
(一)設置
協議組織
,指定
負責人
,擔任
指揮及協調
之工作。
(二)工作之
聯繫與調整
。
(三)工作
場所之巡視
。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
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
(五)
其他
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
未參與共同作業
時,應
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詳解
提供者:Isa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詳解
提供者:Kuo Pei
嗯嗯
詳解
提供者:Bo An Chen
告知應注意事項 指定一方為現場負責人
詳解
提供者:silver0429
原事業單位應對其承攬、再承攬人進行危害告知,並依共同作業區域指派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