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那些必要措施?(1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詳解
1.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連繫與調整。
3.場所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詳解
(一)設置協議組織,指定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詳解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詳解
嗯嗯
詳解
告知應注意事項
指定一方為現場負責人
詳解
原事業單位應對其承攬、再承攬人進行危害告知,並依共同作業區域指派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