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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三(自編考卷)#1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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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三(自編考卷)#15850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三(自編考卷)#15850
科目:
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請說明近因(proximate cause)之意義為何?我國火災保險單條款第一條,對因火災或爆炸引起之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試就近因原則說明火災與爆炸之間的因果關係及保險人的責任。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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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一) 近因,亦稱主力近因,乃指引起連續事故而致某種結果之主要與有效之原因,其原因與結果間的連續關係,不受其它獨立與新的原因介入之影響。 (二) 以火災保險為例,火災或爆炸(保險事故)引起之火災所致之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若火災或爆炸(保險事故)之發生並未引起火災,則其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因其不符近因原則。 圖示如下: 火災或爆炸火災:保險人負理賠責任。 火災或爆炸火災以外的情況: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因其損失屬不保之損失(如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