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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 高考三級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12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鑽石大盜甲探聽到富商 A 坐落於某鄉間的別墅內藏有剛進口的鑽石一批,於是向乙 說明詳情,尋找乙合作一起竊盜,乙應允。甲載著乙到別墅附近,甲在外把風,乙 進入別墅。乙進入兩分鐘後,在外把風的甲見有雙 B 名車駛近停在別墅隔壁不遠處 另一棟綠色小屋前,赫然又發現下車進入綠色小屋者正是富商 A,甲始知乙所進入 者根本不是富商的別墅,於是趕緊打手機聯絡乙放棄行動。在別墅裡翻箱倒櫃兩分 鐘的乙根本找不到鑽石,卻發現金錶一隻,於是於接到甲的緊急通知後隨即帶著金 錶退出別墅,不過乙事後獨吞金錶,根本沒有讓甲知道竊得金錶的事情。請就刑法 第 320條所規定的竊盜罪論述甲的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0條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堅定~高考上榜
甲邀同乙共謀行竊富商 A 之鑽石一批,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加重竊盜未遂罪共同正犯
(一)依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題甲、乙二人共謀行竊富商 A,由甲把風,乙下手行竊,二人間具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且彼此間具有不可或缺之功能性支配關係,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主觀上而言,甲、乙共謀行竊,均具有竊盜犯意不法所有意圖;惟本題乙所進入之別墅,根本非富商 A 之別墅,此行竊對象誤認所生之客體錯誤,屬於「等價之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之見解,不影響行為人構成要件故意之成立,故甲之主觀構成要件具備。
(三)客觀上而言,甲、乙二人分工,依主客觀混合理論之觀點,就其整體犯罪計畫觀察,其行為業已密切合致於竊盜罪構成要件行為,應認已達「著手」之階段。惟最終所竊得之財物,乃係金錶乙只,而為甲、乙原初謀議行竊之鑽石一批,甲應否負擔「既遂」罪責,容有爭議:
1.否定說:所竊得之金錶,應已逾越甲、乙共同犯罪決意之範圍,乙竊得金錶後予以獨吞,顯示金錶遭竊係乙個人行為所生之犯罪結果,故甲毋庸承擔竊盜既遂之罪責。
2.肯定說:竊得之財物,無論係金錶或鑽石,均屬針對「財產法益」之侵害,且若無甲之把風行為,乙應不可能獨自行竊得手,故甲仍應負擔竊盜既遂罪責。
3.小結:上開二說,管見認為「肯定說」無視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要件,過度擴大甲承擔罪責之範圍,故應以「否定說」為可採。
(四)補充說明:甲、乙所行竊之別墅應屬「有人居住之住宅」,應有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款加重要件之適用。
(五)結論:甲欠缺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應論以成立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加重竊盜未遂罪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