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是對於公共利益而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與補償之
賠償是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身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損害,或因公有物設置不當及欠缺保養維護所造成,應依國賠法給與人民損害賠償
補償是國家並無違法行為,因公益或人民基於信賴保護所給予之補助。
賠償是國家對人民有違法之行為所給予金錢上之補助。
合法而造成損失,需要做補償。
違法而造成損失,則為賠償。
補償是合法行政行為,乃依因特別犧牲,賠償是違法行政行為,乃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1.因不法(違法)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2.所受損失+所失利益(國家賠償法§5適用民法§216)
3.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4.多以普通法院方式處理
損失補償:1.合法行為所應負之法律上效果 2.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3.以現實直接所受損失 4.以金錢為之 5.多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