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上之公法請求權時效與行政罰法上之裁罰時效,以及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時效,三者之異同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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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時效,人民10 年,行政機關5年;行政罰法上之裁罰時效為3年;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時效為5年。行攻執行時效可透過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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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131條,公法請求權除另有法律規定外,請求人為人民時,為10年,請求人為行政機關時,為五年。
行政罰法27條,裁處權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行執7條,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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