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公開揭示,並限期令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處罰
答: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
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
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處新台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
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處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公布其姓名/名稱或負責人姓名,公告揭示並限期改善,未依期限改善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