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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4期(第1、2類):刑法及刑事訴訟法#16492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察因偵辦甲所涉及的施用毒品案件而得知其毒品來源提供者為乙,因而於當天晚間八點多帶同甲至其經常交易的地點埋伏,果然發現乙正與丙在進行毒品交易。警察迅速上前將兩人逮捕,並自丙身上搜出海洛因一包(淨重0.15公克);隨後警察又強押乙至其住處逕行搜索,共扣押海洛因十包(每包淨重10公克)、磅秤與分裝夾鏈袋等物品。問警察從丙身上所搜索扣押的海洛因及乙住處所搜索扣押的海洛因等物品,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滋露

(一)警察從並身上所搜索扣押的海洛因,有證據能力 警察逮補丙時,乙與丙正進行毒品買賣交易,其情形該當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88條第二項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得徑行逮捕之。故警察逮捕丙之行為為逮捕現行犯之合法逮捕行為。另依同法第130條之規定,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雖無搜索票,得进行搜索其身體、隨身嶲帶的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場所,警察以現行犯逮捕丙後得施行附帶搜索,警察自丙身上搜出海洛因之程序合法,故從丙身上搜得之海洛音有證據能力。 (二)警察強押乙至其住處所搜索扣押的海洛因等物品,不具有證據能力 依同法第128條第1項,搜索應用搜索票。可知搜索屬要式行為,依題意,警察將乙逮捕後即押往乙之住處,其間並未申請搜索票,故警察對乙實行無令狀搜索,依同法規定無令狀搜索需符合下述情形, 1.同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附帶搜索之規範目的為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故其搜索範圍限於身上,交通工具及隨手可觸及之處所,警察將乙帶回其住處,顯然超過附帶搜索所規定之範圍, 2.同法第131條之緊急搜索,依該條第1項規定,雖無搜索票但可進入住宅或其他住所搜索之情形為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確實在內者二、因追攝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者,依題意,警察以將乙逮捕後才將乙押回其住處,並非如法條所指之犯罪嫌疑人有事實足認在內犯罪之情形,故警察之行為不該當第131條第1項之規定, 另依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於偵察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餘者得进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此條之適用主體為檢察官或受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題意之情形與本條項不符。 3.同法第131條之一之同意搜索,經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可不出示搜索票。依題意警察強押乙至其住處,乙應無自願同意之請況,故與本條不符。 綜上所述,警察對乙之搜索行為,不符合令狀原則之例外,回歸令狀原則之適用,警察索搜乙之住所應有搜索票,並依同法第155條第二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警察及乙住處所搜索扣押的海洛因等物品無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cloudii

一、本題所討論之內容為:  (一)丙身上之海洛因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上之合法搜索(刑事訴訟法129條-附帶搜索)?  (二)強押乙逕行至住處之海洛因是否符合搜索之要件(刑事訴訟法130條-逕行搜索)? 二、警察人員因偵辦毒犯甲之毒品案件,而得知乙為毒品來源提供者,此時經由甲帶同警方前往現場埋伏,果然後現乙正與丙進行毒品交易。 警察人員依據線報前往現場,並於現場發現毒品交易之事實遂上前逮捕,此時警方可依刑事訟訴法129條-附帶搜索之規定,對合法拘提、逮捕 之人對下列範圍進行搜索: (一)被拘捕人之身體。(二)被拘捕人所隨身攜帶之物品。(三)被拘捕人伸手可觸及之處所。(四)被拘捕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綜上警察人員於丙身上 所搜索扣押之物品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屬合法搜索。故具證據能力。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130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之逕行搜索僅能以「人」為目標,本題所述警察至乙住處搜索之目的為「物」於此範圍刑事訴 訟法第130條第2項之「緊急搜索」應為檢察官之職權範圍,要件如下: (一)檢察官對非即時搜索證物於24小時內可能有遭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之證據,得「緊急搜索」並於3日內陳報法院,若法院認為不合法 者,其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前項措施得指揮「警察」執行。 (二)如上所述,若警察人員欲搜索乙之住處蒐集證據,應報請檢察官指揮後,再行前往。 (三)又依據刑事訴訟法130之1條-經當事人同意搜索者,為上述之例外。綜上,警方至乙住處之搜索扣押行為非謂刑事訴訟法第129、130第 一、二項、第131條之規定,其所得之共扣押海洛因十包(每包淨重10公克)、磅秤與分裝夾鏈袋等物品,應不具證據能力。 四、惟於法官審判時,對於應排除之證據可能有刑訴法158-4條(權衡法則)衡量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之例外,據此,該證據仍有可能具證據力,但 執法同仁不可恃之。

詳解 提供者:Yang Ai Chen
(一)丙屬現行犯,身上搜索出來的毒品具有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身上有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及物品,可以現行犯逮捕之。
詳解 提供者:LYL(111警佐班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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