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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
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僱
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
務。請回答下列問題:
(三)符合此規定之事業單位有哪些情形時,其所配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