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一題: 寄件人向郵局交寄掛號郵件一件後遺失,請依郵政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三)請分析補償請求權與補償金請求權間之關係。【 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補償請求權乃指寄件人或收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郵件的補償。
補償金請求權則是指寄件人或收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領取上述之補償金。
詳解
補償請求權是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補償金請求權是補償金確定後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詳解
需先行使補償請求權才有補償金請求權之行使權
詳解
補償請求權6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5年
詳解
@補償請求權(由寄件人行使)
1.自郵件交寄之日起6個月內
2.曾向中華郵政查詢,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補償請求權(由收件人行使)
1.收件人證明由寄件人授予請償權
2.郵件一部分毀損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日起5年內
詳解
郵件交寄日起6個月內得用補償請求權,時間內已查詢郵件之去向視為已使用補償請求權。
補償請求權申請日起五年內可視申請補償金請求權。
詳解
從寄物起6個月內發現須賠償時 得請求 補償請求權
中華郵政公司核定賠償金後,通知補償人 為 補償金請求權
前者 寄件或收件人發現損壞要求賠償 可以請求之,後者確定賠償金,受領補償人可以執行的權益
詳解
補償請求權自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期間查詢過該郵件者,視為已經請求補償論;自收到補償金受領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領取而消滅。
詳解
補償請求權6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