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_一般行政人員-地政組:土地登記概要#28146
科目:水利會◆土地登記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題目一:

申論題內容

(二)嗣於登記完畢後 30 日內,丙向登記機關主張其為申請登記時該公司真正之負責人,並提出經濟 部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時甲亦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經濟部公函,敘明已撤銷核准給丙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並回復甲為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登記。請問該原已登記完畢之申請案應如何處理?並敘明法令依 據。【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inenya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在第三人取得新登記前,偽造及錯誤遺漏之登記得塗銷 已登記之權利有下列情形,在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新登記之前,登記機關得報經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1.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2.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另土地法第69條亦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現登記錯誤後,非經書面申請該上級主管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逕行更正登記。 (二)登記錯誤、遺漏、虛偽,在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情形下,不問登記機關是否為故意或過失,均須賠償受害人損失部分 1.土地法第68條明言,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受害人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為強調土地登記之公信力,以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權利人之權利。民法768亦規定不動產權利因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立法意旨亦同。 2.而高等法院曾有實務判例,土地法及土地登機關於登記損害之規定僅為例示,不以登記機關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採無過失責任。即,凡土地權利受害人受有損害,非可歸責於受害人者,均須受到賠償,方符合土地法第68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立法意旨。 (三)綜上所述,若乙因登記機關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受有損害時,可項登記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lux641103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 設有管理人者,姓名變更時,亦同.(土地登記規則第149條第1項) 權利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變更者,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 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案辦理更名登記;登記完畢後,應通知權利人或管理人換發權利書狀.(土地登記規則第149條第2項)